刑事案件深度解析:法律界定与侦查实务全解析
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怎么样 主要学什么课程
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拥有广阔的就业前景,主要学习狱政管理实务、犯罪心理学基础、现场勘查技术、侦查措施与手段等课程。该专业致力于培养具备法律基本知识和刑事侦查基本理论及知识,具备刑事案件现场保护与勘查、物证发现提取与保全、案件分析与推理能力的高素质实战型警务人才。
刑事技术作为公安工作的关键部分,旨在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其涵盖的技术领域广泛,包括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等,展现了该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在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接触到一系列核心课程,如狱政管理实务、犯罪心理学基础等,这些课程为学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现场勘查技术和侦查措施与手段等课程则注重实践应用,使学生能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迅速适应并发挥所长。
关于薪资与就业方向,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毕业生的薪资水平随毕业年限的增长而提高。应届生月薪为2830元/月,毕业2年后增长至6431元/月,毕业5年后则达到9244元/月。在就业城市方面,中山、北京、厦门等地是该专业的热门就业地。而在行业去向方面,毕业生在保险和安防行业的占比最高,此外,也有一部分毕业生选择从事律师/法务工作。
总的来说,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是一个既具有挑战性又充满机遇的领域。它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为有志于投身公安事业的年轻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厚的回报。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的案子是不是就没有追诉期限?
不是。只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司法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任何案件都是有一定的追诉时效,超过时效就不能起诉,因此如果要起诉犯罪嫌疑人,要在时效内。
法律分析
追诉时效,是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指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追诉。如果是超过了追诉的期限,那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但部分案件情节恶劣的,上报请求追诉同意的话,那么可以延长追诉时效。因此,一般情况下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除个别案件之外。所以如果他人犯罪要起诉的话,一定要在追诉时效之内,否则将会失去起诉的权利。一般来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能起诉。以此类推法定最高刑为五至十年的,经过十年就不能起诉。如果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经过十五年、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之后认为必须起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意之后,公安机关就有权继续对案件进行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杨宗辉的《刑事案件侦查实务基本相信》探讨了哪些具体内容?
本文档由杨宗辉撰写,是一本深入探讨刑事侦查实务的专业书籍。它作为《》丛书中的一员,由享有盛誉的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ISBN号为9787510204753。这本书于2011年6月1日首次发行,第一版问世。遗憾的是,关于具体的页数信息并未在提供的内容中提及。
该书采用平装版式,开本为标准的16开,为读者提供了易于阅读的体验。内容聚焦于刑事侦查学的核心领域,特别是犯罪对策学和犯罪侦查学,深入剖析了侦查工作的实际操作与策略,旨在为执法者提供实用的指导和理论支持。
对于对刑事侦查感兴趣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人员,这本书无疑是一份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它详细解读了侦查实务中的关键环节和原则,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如何在实践中有效进行案件侦查,是提升刑事侦查技能的重要读物。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作为法律人,我觉得自己有责任将更多的基础法律问题掰开揉碎讲给大家听,让更多的人知道法律是怎么运行的。当运行机制透明化,大家自然就会对法律更加信赖。
所以这篇文章就将刑事诉讼的流程简要给大家分析下,篇幅所限,这里只分析最普通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不另行分析刑事自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问题。
刑事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列,但却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流程。主要区别在于刑事诉讼会与公检法三家打交道,而且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仅会处分财产权,还可能会处分自由权甚至生命权,是后果最为严重的诉讼活动。
绝大多数人对于刑事诉讼缺乏基本的了解,很多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喜欢这么问:丁律师,我家某某被抓了,多久能出结果?我告诉他们正常情况下大概五到八个月,多的可能一年多,最长的我见过三四年一审判决没下来的,他们都会很吃惊。但大家看看下文就知道我所言不虚了。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负责。三家互相独立行使职权,互相协助同时也互相监督。监察委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这个不同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咱也不清楚、咱也不敢问。
一、侦查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极少数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这里只讲公安侦查的问题。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时应当立案侦查,接到报案时需要审查,经审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有一个问题捎带着跟大家解释下,很多人抨击中国的正当防卫案件难以认定,其实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非常明显的正当防卫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时就被刷掉了,还有的在检察院阶段被不起诉了,真正走到法院审判的正当防卫案件往往是比较不清晰的正当防卫,所以无罪几率偏小。我国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确实比较难认定,但真心没有网上说的那么夸张。
公安机关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部门主要是刑警队,经济犯罪一般是由经侦大队负责侦查,与卖*赌博等行为的相关犯罪,比如组织卖*罪等有可能是治安大队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可以传唤嫌疑人录口供,调查案件。之后可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如果决定刑事拘留就会将人送进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话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期为三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对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需要逮捕的必须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准逮捕期七天,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案件“黄金37天”的由来。
这个时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检察院,只是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很多人一听到送到检察院就容易和审查起诉搞混。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之所以我们说这是“黄金37天”,是因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相比于刑事拘留会更加审慎,很多情节都可能成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证据不充分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可能影响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话,不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羁押,后期不起诉或者最终法院判处缓刑的几率也会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辩护过程中,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在逃人员
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在逃人员?首先,要明确犯罪嫌疑人与罪犯的区别。犯罪嫌疑人仅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除非审判确定有罪,否则被视作无罪。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侦查,确定其是否为犯罪实施者。
确定嫌疑人有多个条件。作案时间、空间是基本条件,需要在案件发生时间内,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因果关系是内在联系,显示了嫌疑人与案件之间的关联。作案工具、赃物、痕迹物证、特殊技能、体貌特征、知情、反常行为等条件,也常用于确定嫌疑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初步判定为嫌疑人。
在实际侦查中,若嫌疑人能通过不在场证据或科学证据被排除,说明其不具备实施犯罪条件,可排除嫌疑。在刑事侦查终结后,被正式指控的嫌疑人成为被告人。此时,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以保障公正审判。
由于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未明确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理解不同。因此,明确“嫌疑人”的概念是必要的。嫌疑人是指因与案件相关,存在犯罪可疑的人,通常具备某类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可以确定嫌疑人。
综上,判定嫌疑人是否为在逃人员,需通过案件分析,结合作案时间、空间、因果关系、作案工具、赃物、痕迹物证等条件,以及嫌疑人的特殊技能、体貌特征、知情情况和反常行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嫌疑人,可被初步判定为嫌疑人。进一步证据收集与审查,将有助于准确判定其是否为在逃人员。
职务犯罪侦查实务教程内容简介
职务犯罪侦查是集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规范性、实践性为一体的特殊工作,包含着谋略、技巧、手段、程序等众多内容。它既考验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又要求其具备高超的侦查技巧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为了帮助法律院校学生掌握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原理以及侦查的各个环节、常识和技巧,《职务犯罪侦查实务教程》应运而生。该教程结合大量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与实践,旨在为学生提供全面、系统的知识体系。
作为一本专为各级纪委、监察、行政执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编写的培训教材,《职务犯罪侦查实务教程》不仅能够提高办案能力,还强调规范办案行为。它不仅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程序的严谨性,更强调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人权的尊重,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职务犯罪侦查实务教程》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实用的侦查技巧讲解、严谨的法律程序解析,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深入、实用的职务犯罪侦查知识体系。无论是法律院校的学生,还是各级纪委、监察、行政执法机关的专业人员,都能从中获益匪浅,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法治建设。
扩展资料
作 者: 张亮 著 丛 书 名: 职务犯罪侦查实务教程出 版 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ISBN:9787313067562出版时间:2010-08-01版 次:1页 数:238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刑事侦查学(犯罪对策学、犯罪侦查学)
从《杀人回忆》真凶被抓,对比分析追诉时效问题
1986年9月及其后的五年中,韩国华城郡先后有10个女人遇害,年龄最大的一个已经70岁,最小的一个只有14岁。韩国警方先后投入200多万人搜查,凶手仍逍遥法外。此案成为**《杀人回忆》的故事原型。
就在2019年9月18日,韩国警方确认了华城连环杀人案的凶手。但根据韩国法律规定,杀人案的追诉期为15年,华城连环杀人案的诉讼时效已于2006年结束,嫌犯可能会因此逃避相应的法律惩罚。
可能会有很多人在愤愤不平,为什么如此穷凶极恶的人,却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周厚林律师为您一一解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追诉期是什么。
追诉期及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设立目的是由于从法律角度来看,经过长时间不再犯罪,行为人已经主动自我矫正,而为了体现刑法的保障人权的精神,因此设置了追诉时效。根据韩国的相关规定,对于在2007年之前发生的案件,其公诉时效是15年。而该案件的最后一起案件是发生在1991年4月3日,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如果该案件发生在中国,杀人凶手能否因追诉时效的问题而逃避开法律惩罚呢?
该案可以对比我国的甘肃白银案,嫌疑人高某第一次作案时间为1988年5月(距今约28年),最后一次作案时间为2002年2月(距今约14年),期间在1994年7月、1998年1月、1998年1月、1998年7月、1998年11月、2000年11月、2001年5月分别七次作案。
根据我国刑法,无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强奸罪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那么犯该罪的追诉期限应为20年。
但是,由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且嫌疑人有逃避侦查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期限延长”条件,不再受二十年追诉时效的限制。以此类推,高某实施的九次犯罪均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在中国,《刑法》的第87、88、89条,对追诉时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原则是综合考虑公正与功利。从公正的角度来看,罪行越重,追诉时效越长。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20年。
但是,追诉时效可中断,在追诉期限内犯了新罪,要重新计算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甚至可以连续计算。这背后的法理是,如果犯罪之后,再犯新罪,就说明根本没有自我改造好,良心的折磨对其微乎其微。例如张三有强奸的犯罪行为,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追诉时效是 15年;在第11年,张三又发生了交通肇事的行为,那么,从第11年开始,重新计算强奸罪15年的追诉时效。
另外,追诉时效也可延长,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时效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对犯罪人追诉至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启动了侦查或审判程序,犯罪人故意逃避的,那么无论过了过久都可以追诉。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周厚林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秉承尽心尽力,细心细致的服务理念,也深获当事人的好评,曾评为渝北区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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