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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假药真相:辨别与防范假药危害

百科大全 2025年03月15日 13:12 34 碧双


聊城假药案简要梳理

2018年4月,聊城,一位开牙医诊所的女人——她的名字叫:王玉青。王玉青的父亲,74岁,经确诊,是小细胞肺癌(晚期),多发转移,已出现心脏衰竭。但患方在求医的一开始别有用心地隐瞒实际在此前已经因膀胱癌在301医院做了两次手术等重要病史。王玉青找到了医院里的领导熟人,一再相求被称为老好人的陈宗祥主任,陈主任收治了她的父亲。经精心诊治,病情一度稳定。但在2018年7月底,病情进入无药可医阶段,王玉青称买不到药,又找陈宗祥帮忙介绍买药途径,她从其他肿瘤病人的家属王清伟、段恒真那里买到了药。用药后效果明显,因此,王玉青买药行为不止一次。就这样,她父亲的生命又延长了3个月,到了2018年11月初,毕竟人力难以回天,她的父亲还是去世了。王玉青突然之间翻脸无情,屡屡到病区破口大骂陈宗祥,将水泼到他身上,质问帮她买到药的普通人王清伟等,四处举报,大闹卫健委、公安局、食药监。最后,她找到了山东W卫S视今日J聚J焦节目组,并在2019年2月25日,山东W卫S视在晚间的黄金时段播出《主任医师开假药》报道。此后,医生陈宗祥、普通百姓王清伟、段恒真皆遭讯问调查、乃至牢狱之灾。媒体教条主义地死抠“假药”二字,无视疗效和救命的本质,鲜有为陈医生等辩护者。自媒体“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烧伤超人、张箬涵等,乃至亲历该事件的其他病人陆续发声,甚至一名体制内的警官实名写求情信,信中写道:……讲良心,知恩图报,这才是孔孟之乡山东人真正的品格吧。乃至贴吧等等其他平台网友不断发声,真相终于大白、事件终有反转、正义终于来到:医生和帮助购药的普通百姓得到从轻发落;药品管理法竟然18年来首次大修,重新界定假药的法律定义。这一修订法律的行为,是从根本上肯定了医生和相关普通公民救治王玉青父亲的善意、人道和合法性。王玉青多次在医院公开场合辱骂陈宗祥医生,但公安局予以所谓“训诫”,但据网络资料,其实无实质性处罚。律师也深知民意不可违,拒绝代理王的案子。甚至爆出:聊城当地外卖小哥,都拒绝接王某青的外卖单。以上信息,来自互联网。梳理聊城假药案的意义,是一份不可忘却的纪念,将在随后发文详细阐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怎么认定是假药的?

如果药品的本身对于人体健康是产生严重危害的,那么就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如果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就不能构成本罪。诈骗罪本身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并且客观的表现也是不一样的。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怎么认定是假药的?

现在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若是药品本身对于人体健康是产生严重危害的,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

2.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区别在哪里?

诈骗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也不同。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3、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药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纯粹是以假药作为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其假药并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定诈骗罪为宜。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又是如何量刑的呢?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有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生产销售劣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如果涉及到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产生了严重危害的,会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是生产销售劣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有可能会没收财产并处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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